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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李沧区2018年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须知

时间:2017年12月27日 点击量: 文章来源:未知
 
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李沧区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申请单位必须经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以上;
3、实行军绿色阻燃帆布帐篷专店销售,帐篷规格为3×4或4×6平方米,前帘高度为1.9米,帐篷内统一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帐篷支撑架为厚度不小于1.2毫米、直径3厘米以上的钢管;
4、经营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主要负责人与销售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6、经营场所周边设有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标识;
7、经营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内不能有火源或明火散落点;
8、经营场所必须配备2个8kg以上灭火器,20公斤以上消防水;
9、申请单位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10000.00元);
10、申请单位必须为零售人员缴纳伤亡保险。
二、申办《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单位法人委托书;
3、经营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经营单位与周边业户签订同意设摊经营的协议书;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须提供验资证明及复印件);
6、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销售人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制度;产品保管制度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7、经营单位与区安全监管局签订的安全承诺书;
8、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10、经营单位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
11、银行出具的申请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10000.00元)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12、保险公司出具的申请单位为零售人员(3人)缴纳伤亡保险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用软皮夹按顺序装订;其中1—8项受理时提交,9—12项,现场审核后提交)
三、禁售范围
1、李村河两侧;2、滨河路、峰山路、源头路、夏庄路、大崂路、观崂路合围区域,大型广场及周边;3、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一百米内禁止设立零售网点。
四、受理申请日期:2018年1月3日-5日。
五、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李沧区九水东路3号李沧区行政服务大厅         84673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