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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李沧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5-26 00:00:0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李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李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33号)、《李沧区楼宇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李沧发〔2014〕2号)和《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李沧政发〔2014〕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投资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突出载体建设,拓展发展空间,不断壮大楼宇经济的规模和效益,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结合我区楼宇经济发展现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李沧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区楼宇经济工作的领导机构,区招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是国家和省、市、区已颁布实施的支持现代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大众创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创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招商引资、财源建设等扶持政策,均适用于楼宇经济项目。

    二、扶持对象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楼宇开发运营主体应在李沧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合法经营。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楼宇开发运营主体其物业管理机构应在李沧区进行工商、税务注册,并具备相应物业管理资质,能科学规范地开展楼宇的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其入驻企业应在李沧区进行注册及税务登记,并符合李沧区重点扶持产业方向。
    第六条  扶持范围所涉及的楼宇包括李沧辖区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商务集聚区等,以及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医院、学校、公寓住宅等建筑)、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的整合改造烂尾楼、老企业楼宇。
    第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三、扶持标准

    第八条  鼓励新建和改造商务楼宇。对2015年1月1日后投入运营的新建商务楼宇,自持物业达到60%以上,且入驻面积达到70%以上,对商务楼宇的开发运营主体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补助(如企业自持物业未满5年即对外出售,企业应退还之前已获补助);对整合改造烂尾楼、老企业楼宇,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兴产业入驻面积达70%以上,对改造商务楼宇出资主体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补助。对配建住宅的新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商务楼宇不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  鼓励打造特色楼宇。对楼宇内符合李沧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的同一行业企业入驻率达到30%以上,给予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10万元补助,达到50%以上,给予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补助;同一行业企业入驻率超过50%以上,上一年度楼宇在完成产值、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的商务楼宇,通过市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关于青岛市特色楼宇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获得“青岛市特色楼宇示范单位”称号的,给予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条  鼓励发展“亿元”商务楼。对获得亿元商务楼宇称号的,给予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打造星级楼宇。根据楼宇规模、企业档次、单位面积财税贡献率、配套设施、人才引进、公共安全、管理制度等对各类楼宇进行星级评定考核,每年评定一次,年终由区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评选三星、四星、五星楼宇(具体评选标准另行制定),分别给予开发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打造智能楼宇。对楼宇开发运营主体自主或委托搭建楼宇经济运行服务平台,对实施商务楼宇信息化建设并通过智能化楼宇认定的投资主体,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加强楼宇信息采集和系统管理。楼宇开发运营主体应按照楼宇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进行子系统的开发、维护和运转,并指定专门楼宇信息联络员。对积极完成楼宇信息采集备案和系统开发管理工作的商务楼宇,每年给予2万元以内的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楼宇开发运营主体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新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山东省优秀物业管理项目”、“青岛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称号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引进在李沧区商务楼宇内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并实现税收的市级总部项目、新培育的市级总部项目,分别给予楼宇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10万、5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强企的引进。新引进最近一年入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服务业200强企业(可包括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并且进驻楼宇经营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的,可按引进一家分别给予开发运营主体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高品质企业入驻。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按照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扶持。

    四、申请与认定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开发运营主体盖章的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商务楼宇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申请各项补助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严格申报认定程序。上述扶持事项,均需符合条件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发展改革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建管局、区审计局、李沧国税局、地税李沧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招商局等部门会审会签,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如企业符合相关扶持条件,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和我区其他优惠政策,区招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申报和争取扶持,当享受政策和本办法属同一类别时,可从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同一开发运营主体年度内获得同类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补助。
    第二十一条  凡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楼宇开发运营主体如在李沧区经营注册未满5年,原则上应退还已获得补助;对已享受补助的开发运营主体,其运营管理权发生转移,后者将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