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李沧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李沧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风险评估…………………………………………4
1.6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5
2 组织指挥机制……………………………………………7
2.1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7
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
2.3 应急工作组…………………………………………10
2.4 成员单位…………………………………………14
3 监测预警………………………………………………16
3.1 预防………………………………………………16
3.2 预测………………………………………………17
3.3 监测………………………………………………18
3.4 预警………………………………………………18
4 信息报告…………………………………………………22
4.1 报告责任主体……………………………………22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22
4.3 报告内容…………………………………………23
5 应急处置…………………………………………………24
5.1 先期处置…………………………………………24
5.2 分级响应…………………………………………24
5.3 指挥与协调………………………………………25
5.4 现场处置…………………………………………25
5.5 处置措施…………………………………………26
5.6 扩大响应…………………………………………27
5.7 应急联动…………………………………………27
5.8 社会动员…………………………………………28
5.9 应急结束…………………………………………28
6 恢复与重建………………………………………………28
6.1 善后处置……………………………………………28
6.2 社会救助……………………………………………28
6.3 保险…………………………………………………28
6.4 总结评估……………………………………………29
6.5 恢复重建……………………………………………29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9
7.1 信息发布原则………………………………………29
7.2 信息发布要求………………………………………29
7.3 信息发布机构………………………………………30
7.4 信息发布内容………………………………………30
8 应急保障…………………………………………………30
8.1 队伍保障……………………………………………30
8.2 物资保障……………………………………………31
8.3 通信保障……………………………………………31
8.4 交通保障……………………………………………31
8.5 治安保障……………………………………………32
8.6 卫生保障……………………………………………32
8.7 技术保障……………………………………………32
8.8 后勤保障……………………………………………33
8.9 财务保障……………………………………………33
8.10 避难场所保障……………………………………33
9 宣教培训和演练…………………………………………33
9.1 宣教培训……………………………………………33
9.2 应急演练……………………………………………34
10 附则……………………………………………………34
10.1 责任追究…………………………………………34
10.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34
10.3 预案制定…………………………………………35
10.4 预案修订…………………………………………35
10.5 预案实施…………………………………………35
附件……………………………………………………35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李沧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合理使用救援资源,有序、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持社会稳定,结合李沧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员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应对;科学救援,依法规范。
1.5风险评估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镇一体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本区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监管力量薄弱、使用管理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易引发爆炸和高温高压介质泄漏等风险:一是大型锅炉、大型压力容器等,虽事故概率发生较低,但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影响电力供应,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可能导致城市燃气、能源的运输中断,大范围内影响居民生活。二是小型锅炉、中小型压力容器,量大面广,若使用单位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识差,易引发局部爆炸、毁损设施等,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社会恐慌。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高频次使用,如果维护保养不及时,带病运转,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关人、夹人、坠落、人员高空滞留和伤亡,严重的会导致群死群伤,对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沧口老工业区范围内的老旧企业,或人群比较集中,或与居住区较近,或特种设备使用年限较久,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1.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个等级。
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 组织指挥机制
2.1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管局、区卫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李沧分局、交警李沧大队、环保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北部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或分管领导。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组织指挥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4)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调整响应级别;
(5)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6)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7)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8)承担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区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
(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事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技术专家组、事故调查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工作组等,分工协作开展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
(2)救援证件印制发放;
(3)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
(4)与市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5)承办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2救援组
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指派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公安李沧分局、事故发生地街道的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任副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区城管执法局、环保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北部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主要职责:
(1)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的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危害性以及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经备案的发生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救援方案;
(2)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3)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
(5)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决策;
(6)事故救援结束后,指导事故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恢复生产工作;
(7)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为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2.3.3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安排有关人员协助。
主要职责:
(1)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
(2)及时转移事故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治疗方案,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2.3.4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李沧分局牵头,区民政局、交警李沧大队、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等工作,必要时,对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2)根据现场指挥的决定,指挥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
(3)负责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2.3.5技术专家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卫计局、区安全监管局、公安李沧分局、环保李沧分局等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和监测,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有关数据,并及时向指挥部及现场救援指挥组报告;
(2)负责向现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特种设备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
2.3.6事故调查组
按规定属国务院、省、市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市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区安全监管局、公安李沧分局、区总工会、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参加。
主要职责:
(1)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2)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青岛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3.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
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
(2)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
(3)赴现场进行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
(4)进行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
(5)进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的宣传。
2.3.8善后工作组
由区有关职能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总工会、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2)协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申请;
(3)协助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4成员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的新闻报道,处理好舆情监控、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工作。
区发改局:必要时调动大型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支援。
区民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安置,及时调拨和发放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负责事故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区建管局:负责调动救援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当市政设施受损时,负责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区卫计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提供伤亡人数;协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申请,协助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区安全监管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城管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公安李沧分局:接到事故报警后,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程序等情况,负责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的身份,参与事故调查。
交警李沧大队:负责交通管制,确保运输救援人员、物资及设备、车辆迅速出入事故现场。
环保李沧分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李沧消防大队:协助现场救援;负责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指导事故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恢复生产。
北部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协助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助做好事故处理有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预防
3.1.1使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按规定实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合格;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2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1.3实施重点监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容积≥100m3毒性程度为高度以上危害介质、容积≥200m3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
(2)10人以上的医用氧舱;
(3)客运架空索道和缆车;
(4)A级大型游乐设施;
(5)额定起重量≥320吨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吨的冶金起重机;
(6)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客梯、自动扶梯和蒸汽锅炉。
3.2预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特别是重点监控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统计、报告和处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历年全国各地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也应该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应对措施。
3.3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采取视频监控、巡查、公众投诉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
3.3.1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3.2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特种设备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特种设备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特种设备事故,事件即将会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特种设备事故,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3.4.2预警发布
3.4.2.1预警发布主体
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3.4.2.2预警发布内容
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4.2.3预警发布方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3.4.3预警响应
3.4.3.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街道办事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有关部门(单位)、检验机构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3.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街道办事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除采取蓝色、黄色预警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报告责任主体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先电话后书面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值班电话:87899110)及青岛市质监局(值班电话:83095555、质监热线:12365)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越级上报市政府,但必须同时报区政府。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7660867、87663243)、区政府(值班电话:87899110)、青岛市质监局(值班电话:83095555、质监热线:12365)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40分钟内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
4.3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
(5)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要疏散群众;
(6)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7)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8)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初报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接报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危害。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分级响应
(1)一般事故(Ⅳ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2)较大及以上事故(Ⅲ级、Ⅱ级、Ⅰ级):由区应急委主任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报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级、Ⅰ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4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见2.3),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5.5处置措施
5.5.1一般事故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5.2较大及以上事故处置措施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6扩大响应
当事故状态难以控制并进一步扩大,或者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门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向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请驻青部队、社会公众、友邻地区等进行合作,配合处置。区政府建立与周边区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
5.8社会动员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5.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1.1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区卫计局组织实施。
6.1.2对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其所在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区商务局、区统战部负责。
6.1.3对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补偿。
6.2社会救助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由区政府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向事发地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
6.3保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总结评估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应急办、市质监局。
6.5恢复重建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7.2信息发布要求
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3信息发布机构
区委宣传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
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门配合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7.4信息发布内容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特种设备概况、人员、乘客、操作人员及周边人群涉及情况;
(3)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过程,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
(5)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6)善后处理情况及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8 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8.1.1应急响应人员: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李沧区政府调动救援力量为主。
8.1.2后续救援人员:现场救援指挥组到位后,由现场指挥视情决定调动消防大队、事故应急专家组等开展救援。
8.1.3外部支援人员: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在总指挥决定扩大响应时,区发改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大型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支援;区政府负责联系驻青部队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支援。
8.1.4人员调动:所有救援人员按照通知地点向现场救援组报到,在整个救援过程中,由现场指挥统一调动。
8.2物资保障
8.2.1灭火专用车辆由消防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8.2.2救援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区建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8.2.3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8.3通信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8.4交通保障
交警李沧大队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救援人员、物资及设备、车辆等迅速出入事故现场;市政设施受损时,建管局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通行安全。交警李沧大队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5治安保障
公安李沧分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6卫生保障
8.6.1医疗救援人员、车辆及药品由区卫计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8.6.2现场医疗救护车辆、救护人员由现场救援指挥组统一调动。
8.7技术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特种设备事故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8.8后勤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统计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配合做好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9财务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演练等日常运行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资金拨付。
8.10避难场所保障
区民政局、区人防办、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9.2应急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各事故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范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 附则
10.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事故信息报告中迟缓、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0.2.1本预案为李沧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10.2.2当自然灾害同时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0.2.3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灾害时,以其他相应预案为主,本预案为辅助预案,根据现场情况部分实施。
10.3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应急办备案。
10.4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方针政策及《李沧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0.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名词解释
2.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