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李沧区人员密集场所(商场超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李沧区人员密集场所(商场超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本预案仅适用于规模以上商场超市。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1.4 风险评估
李沧区位于青岛市区北部,青岛市内三区之一,是青岛城市核心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辖11个街道办事处121个社区,总面积98平方公里,总人口53.6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李村商圈成为岛城的第一大商圈。从产业结构上看,以商贸企业为主;从基础设施上,有传统的三大商场(维客崂山百货、利客来、北方国贸)、四大综合体(万达广场、伟东乐客城、宝龙城市广场、银座和谐广场)、即将建成的奥克斯广场和李村中央公园,以及苏宁、国美、欧尚等大中型商场超市20 余家,占非住宅基础设施总面积的80%以上,其他商贸企业设施相对较少。
因火灾事故或其他不可预测事故的突然发生,引起人员恐慌,导致人流在瞬间向同一个方向涌入,造成拥挤踩踏事故,并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人员踩踏拥挤事故的形成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场超市是典型的人员密集型场所。由于火灾发生在相对密闭的地方,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雾,随着风管和夹层等四处蔓延,给企业员工和消防施救人员造成视觉上的误区,使火灾现场陷入一片昏暗、惊恐和混乱的状态,会造成现场人员混乱,发生人员踩踏事故。
(2)商场超市内发生突发事故并伴随停电后,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未能及时开启或工作时间不足,紧急疏散指示标志又不能正常工作时,会造成现场人员无秩序撤离,发生人员挤伤、踩踏和机械擦碰事故。
(3)商场超市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活动,因现场人员居多,秩序混乱,对现场防范不足,可能造成人员踩踏事故。
(4)商场超市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遮挡,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或者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一旦出现突发事故,均会造成人员疏散、撤离困难,造成严重后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5.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制
2.1李沧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商务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建管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安监局、区人防办、区法制办、区红十字会、区城管执法局、公安李沧分局、交警李沧大队、李沧消防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
2.1.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组织、协调和指挥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3)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4)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调整响应级别;(5)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6)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7)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8)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5)负责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6)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7)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联系市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
区商务局:做好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及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区建管局:协调市相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保障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气、用水的基本要求。
区卫生和计生局: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基层组织的请求,及时为事件现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区安监局: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法制办:根据突发事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区城管执法局:协助进行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持。
区红十字会:负责动员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思想安抚工作。
公安李沧分局: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交警李沧大队:负责事件现场周边及可能波及区域的交通管制。
李沧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做好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做好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组织事件现场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工作,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等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针对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开展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3.2 预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历年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对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 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巡查、公众投诉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当对工作要求。
3.4 预警
明确预警分级、发布主体、发布内容及发布方式。
3.4.1 预警分级
我区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4.2 预警发布
对于可以预警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2〕28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按规定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但必须先报告区政府,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政府通报。
3.4.3预警响应
3.4.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
(2)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温馨提示;
(3)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4.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日监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
(2)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温馨提示;
(3)配合上级机关派出的工作组,共同对现场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4.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日监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集中办公,及时会商研判;
(3)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温馨提示;
(4)配合上级机关派出的工作组,共同对现场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4.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日监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集中办公,及时会商研判;
(3)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温馨提示;
(4)各应急工作组成员集中办公,动员后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
(5)配合上级机关派出的工作组,共同对现场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状况,依据事态发展趋势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有其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市主管部门报告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4.1 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一个信息、二次核实、多方印证”的原则,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政府进行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1小时)。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可越级报告,但必须同时报告区政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向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报送。
4.2 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预警发布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协调处置的相关领导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事态发展、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终报。人员密集场所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7613057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企业是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自救互救。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1)企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组建有关处置小组,对现场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当地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
(2)接报后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相关部门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市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3)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网络舆情工作,及时通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Ⅲ级、Ⅱ级、Ⅰ级):由区应急委主任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报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5.3 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且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级、Ⅰ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涉及相邻区的突发事件处置的,积极配合市政府统一协调处置。
5.4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市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商务局牵头,公安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和计生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李沧分局牵头,交警李沧大队、城管执法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进行交通管制。
(5)技术专家组: 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减灾、救灾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及事发企业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5.5 应急处置措施
5.5.1人员密集场所自然灾害、踩踏事故灾难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防止环境污染,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组织、协调、配合抢修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其他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0)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2人员密集场所社会治安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成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 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事件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事件区域内的活动;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6 扩大响应
如果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其他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影响,超出李沧区自身控制能力,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向市政府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 社会动员
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动员,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发动社会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8 应急终止
当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基本平息或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危害因素得到消除,应急工作基本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因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商品造成企业或个人的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6.2 总结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会同所涉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作出科学评价,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应急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应急办、区有关部门(单位)、市政府主管部门。
6.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根据总结评估报告,区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汲取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门配合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统一口径,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
8 应急保障
8.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8.1.1应急救援队伍组建
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李沧消防大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相关部门(单位)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区政府及团区委、区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者队伍。
8.1.2应急救援队伍演练
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8.1.3应急救援队伍调动
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8.2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和计生局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生和计生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8.3 交通运输保障
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交警李沧大队要根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建管局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有关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8.4 治安保障
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公安李沧分局和辖区派出所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部门未到达现场前,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自觉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公安、供电、市政公用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性灾害。
8.5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和计生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统计、食宿保障。
8.6 法制保障
区法制办要根据突发事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8.7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保障应急处置资金需求。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 宣教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站、报刊等形式,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解读、培训,增强各级指挥员、应急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9.2 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制定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并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10 附则
10.1 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而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0.2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商务局负责编制、解释。
10.3 预案修订
按照《李沧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由区商务局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0.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