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对《李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0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李沧政办发〔2012〕73号)中发布的相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即行废止。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李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单位名称: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
修订时间: 2015年9月
李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风险评估…………………………………………………4
1.6 事件分级…………………………………………………6
2.组织指挥机制……………………………………………………8
2.1 李沧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9
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
2.3 成员单位职责…………………………………………10
3.监测预测………………………………………………………12
3.1 预防……………………………………………………12
3.2 监测……………………………………………………12
3.3 预测……………………………………………………12
4.预警……………………………………………………………13
4.1预警分级…………………………………………………13
4.2预警发布…………………………………………………14
4.3预警响应…………………………………………………14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6
5.信息报告………………………………………………………16
6.应急处置………………………………………………………16
6.1先期处置…………………………………………………17
6.2分级响应…………………………………………………17
6.3指挥与协调………………………………………………18
6.4现场指挥部………………………………………………18
6.5处置措施…………………………………………………20
6.6扩大响应…………………………………………………21
6.7应急联动…………………………………………………21
6.8社会动员…………………………………………………22
6.9应急结束…………………………………………………22
7.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22
7.1信息发布…………………………………………………22
7.2舆情引导…………………………………………………23
8.恢复与重建……………………………………………………23
8.1善后处置…………………………………………………23
8.2社会救助…………………………………………………23
8.3保险………………………………………………………23
8.4总结评估…………………………………………………23
8.5恢复重建…………………………………………………24
9.应急保障………………………………………………………24
9.1队伍保障…………………………………………………24
9.2物资保障…………………………………………………24
9.3通信保障…………………………………………………25
9.4交通保障…………………………………………………25
9.5治安保障…………………………………………………25
9.6卫生保障…………………………………………………25
9.7技术保障…………………………………………………26
9.8后勤保障…………………………………………………26
9.9财务保障…………………………………………………26
9.10避难场所保障…………………………………………26
10.宣传培训与演练………………………………………………26
10.1 宣传培训………………………………………………26
10.2演练……………………………………………………27
11.责任追究………………………………………………………27
12.附则……………………………………………………………27
12.1预案制定………………………………………………27
12.2预案修订………………………………………………28
12.3预案实施………………………………………………28
13.附件……………………………………………………………28
1.环保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29
2.环保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31
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32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李沧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我区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快速反应、专业处置。
1.5风险评估
李沧区位于青岛市区北部,东枕崂山山脉与崂山区接壤,西临胶州湾,南接市北区,北连城阳区,是进出青岛市的咽喉之地。面积约98平方公里,占市内三区总面积的一半,辖11个街道、121个社区,总人口约53万。辖区内有百果山、老虎山等山体12座,占地22.7平方公里,占全区面积的23%;拥有海岸线9.6公里;境内河流主要有李村河、大村河、楼山河、板桥坊河、湾头河等8条,河流全长约50公里,最终全部汇入胶州湾。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近年来居住区、旅游区、商业区等项目快速发展,李沧区作为青岛市的老工业基地,由于历史等原因,工业布局不合理,老工业区范围内人群比较集中,部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临海临河建设,或临近学校、居住区等敏感目标,加大了环境风险。经分析环境风险因素主要有输油管线泄漏、陆源溢油、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源、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等情形。
一是石油、化工企业、化学品贮存企业有的临海临河而建,或临近居民区,生产、使用、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因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容易造成人员中毒或伤亡,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造成威胁,泄漏物质可能对大气、河流或海域造成污染。
二是输油管道泄漏导致的陆源溢油、污染河流或土壤等污染事件。
三是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泄漏、爆炸等污染环境事件。
四是污染物产生企业直接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生事故,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胶州湾,造成海域污染;涉及高浓度有机废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能力不足,运行管理中可能出现异常或非法排污,导致的水体、土壤污染等。
五是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或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随意倾倒,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在一起简单填埋,将有价值的危险废物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非法转移牟取暴利等,如处置不当,易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大量不同化学性质的危险废物混杂,一旦受气温、湿度等外界条件影响发生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六是突发环境事件诱因复杂。压力容器和工业压力管道等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都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气象、区位、累积性污染共同作用的综合因素等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
1.6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6.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李沧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环保李沧分局局长
成员:环保李沧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管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李沧分局、交警李沧大队、李沧消防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指挥、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支援和指导;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对策,统一配置和协调解决应急人员、资源和救援资金;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市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承担区委、区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保李沧分局,作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环保李沧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本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收集汇总;对信息分析研判核实,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李沧分局: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配合处置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组织或配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因输油管道突发事件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受灾街道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及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将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区建管局:负责协调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急供水处置及供水安全工作,负责林业资源的生态保护。
区卫计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伤员的救治等工作。
区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工作及区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因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事故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公安李沧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置警戒区域,协助疏散居民。
交警李沧大队: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负责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
李沧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本街道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应对工作;协助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并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3监测预测
3.1 预防
(1)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企业负责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2)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环境隐患排查机制,针对企业环境风险强化监管,严格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优化区域产业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加强沿河、水库、沿海、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监测
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等专业和社会化监测资源,视频监控、网格化监察、“12369”环保举报等信息进行监测,研判气象、安监、交通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预警。
3.3预测
各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案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和社会化监测数据收集等,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及时进行分析,根据预测情况研究制订具体防控措施,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蓝色预警
(1)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2)其他行政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我区局部造成影响的;
(3)根据监测信息,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黄色预警
(1)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2)其他行政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区大面积受到影响时;
(3)根据监测信息,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橙色预警
(1)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2)其他行政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区全面受到影响时;
(3)根据监测信息,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红色预警
(1)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2)根据监测信息,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并通过网站、微博、短信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并报区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4.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6)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和设备设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外,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上级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通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部门宣布解除或终止预警。
5信息报告
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班电话为12369),并及时上报书面材料。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1小时)。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接到市、区领导批示的,有关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环境应急办理情况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区专项指挥部领导和区应急办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政府部门到达前,责任单位为先期处置主体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措施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立即通知危险区域及周边无关人员,视情进行撤离、疏散,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人员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2)调集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迅速采取堵漏、围堵、覆盖、洗消等措施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应及时向区政府请求支援。
(4)适时开展事件原因调查。
6.2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成员单位、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Ⅲ级、Ⅱ级、Ⅰ级):由区应急委主任启动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Ⅰ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相邻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处置。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6.4.1综合协调组
由环保李沧分局牵头,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信息汇总、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6.4.2应急监测组
由环保李沧分局牵头,区建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根据职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周边的污染情况进行分析监测,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6.4.3污染控制组
由李沧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环保李沧分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建管局、社会救援力量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6.4.4事件调查组
由环保李沧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区建管局、区发改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6.4.5医疗救护组
由区计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开展伤员应急抢救治疗和相关疾病控制工作。
6.4.6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李沧分局、交警李沧大队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6.4.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环保李沧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稿件,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监控,正确引导舆论。
6.4.8专家组
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赶赴现场。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准确信息及现场处置的相关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级别,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向区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
(2)调查研判。收集现场情况资料,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展态势进行研判,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视情疏散撤离受到污染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控制环境污染。根据现场实际,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组织和派遣相关部门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截流、覆盖、收集等措施,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4)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5)实施社会信息发布及舆情管理工作。
(6)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6.6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向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驻区及区属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市政府协调驻青部队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6.8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博、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协同政府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7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7.1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7.2舆情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8.3保险
为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配合上级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
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
8.5恢复重建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构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处置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之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环境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重点保障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应急救援;各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环保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环境应急监察队伍;组织招募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
9.2物资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9.3通信保障
区政府依托市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的应急通讯、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通讯畅通;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构建互通互联的应急指挥平台,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9.4交通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交警李沧大队要根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通应急救援快速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
9.5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公安李沧分局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9.6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根据需要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7技术保障
区政府依据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辖区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
9.8后勤保障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9财务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由区政府分级负担。
9.10避难场所保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传培训与演练
10.1 宣传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广泛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对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企业,有计划的对本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和实施,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13 附件:1.环保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
2.环保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
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