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李沧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李沧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应急预案(制订)
单位名称: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制订时间: 2015年9月
李沧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1.5风险评估…………………………………………………4
1.6 事件分级…………………………………………………5
2.组织指挥机制…………………………………………………6
2.1区抗旱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专项应急指挥部……………………………………6
2.2区抗旱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
2.3 专家组……………………………………………………8
2.4成员单位职责……………………………………………8
3.预警预测………………………………………………….…14
3.1 预防……………………………………………………14
3.2 预测……………………………………………………14
3.3 监测……………………………………………………15
3.4 预警……………………………………………………15
4.信息报告…………………………………….………………21
4.1报告责任主体……………………………………………21
4.2报告时限和程序…………………………………………21
4.3报告内容…………………………………………………21
5.应急处置………………………………….…………………22
5.1先期处置…………………………………………………22
5.2应急响应…………………………………………………23
5.3应急处置措施…………………………………………23
5.4指挥与协调………………………………………………30
5.5现场指挥部……………………………………………31
5.6扩大响应…………………………………………………33
5.7应急联动…………………………………………………33
5.8社会动员…………………………………………………34
5.9应急结束…………………………………………………34
6.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34
6.1信息发布…………………………………………………34
6.2舆情引导…………………………………………………34
7.恢复与重建……….…………………………………………35
7.1善后处置…………………………………………………35
7.2社会救助…………………………………………………35
7.3保险理赔…………………………………………………35
7.4总结评估…………………………………………………36
7.5恢复重建…………………………………………………36
8.应急保障……….……………………………………………36
8.1队伍保障…………………………………………………36
8.2物资保障…………………………………………………36
8.3交通运输保障……………………………………………37
8.4治安保障…………………………………………………37
8.5卫生防疫保障……………………………………………37
8.6技术保障…………………………………………………37
8.7生活保障…………………………………………………38
8.8经费保障…………………………………………………38
8.9避难场所保障……………………………………………38
9.宣教培训和演练……………….……………………………38
9.1 宣教培训………………………………………………38
9.2演练……………………………………………………39
10.附则…………………………………………………………39
10.1责任追究………………………………………………39
10.2预案制定………………………………………………39
10.3预案修订………………………………………………39
10.4预案实施………………………………………………4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发生在我区的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及《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李沧辖区内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我区东部系低山丘陵,中部地势平坦。受地势和城区建设等方面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因素:
(1)我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城区部分管网老化现象严重,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排水量不断上升,原有排水设施无法满足需求。如遇台风、风暴潮、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市政道路、居民小区极易形成大面积积水,导致城区内涝,交通中断。
(2)受地域和气候等方面的影响,我区河道具有典型的季节性特点,如遇台风、风暴潮、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各支流迅速汇流,河床水位容易急剧上升,存在安全隐患。
(3)老城区内危旧房数量大,且多数年久失修,如遇台风、风暴潮、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极易造成倒塌。
(4)李村大集位于李村河河底(是我区重要的泄洪通道),大集从业人员多,经营摊位、物品货架复杂,如遇台风、风暴潮、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河床水位迅速上升,易造成损失。
(5)铁路青岛北站客流量大,地下设施多,如遇台风、风暴潮、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极易引起倒灌现象。
(6)区内建筑工棚、塔吊、广告牌等设施和行道树,如遇台风、风暴潮、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极易造成倒塌和倒伏。
1.6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事件分级、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处置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抗旱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专项应急指挥部
成立李沧区抗旱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防指是全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构。
总 指 挥: 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 区政府各副区长
成 员: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管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李沧国土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商务办、区现代商贸办、区生态商住办、区城管执法局、区重点办、 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区爱卫办、区物业办、区房产管理处、区商圈办、公安李沧分局、交警李沧大队、规划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崂山气象局、驻区企事业单位等主要领导组成。
区防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全区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的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动员、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市城防办等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与市相关部门和区应急办的沟通和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防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一般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2.2区抗旱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建管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区防指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的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2.3专家组
区防指聘请区建管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李沧国土分局、区应急办、区房产管理处、交警李沧大队、李沧消防大队、崂山气象局等领域的专家,及有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指导或参与全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工作,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及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2)对全区较大及以上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在全区发生较大及以上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4)参加区防指组织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活动。
2.4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宣传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组建民兵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抢险队伍;指挥和协调民兵队伍根据区防指的命令执行抢险任务;协调相关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区发改局:负责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指导协调青钢、石化、碱业、一汽四大驻区企业做好自身抢险和抢险队伍组建及物资的储备工作。
(4)区教体局: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好抢险工作,及时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和安置;加强全体师生自救知识的培训,做好校舍、危墙等汛前检查、修缮工作,提高学校整体防御能力;明确临时避难和安置场所,必要时为居民提供临时避难和安置场所;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5)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灾情,进行灾情评估、汇总并及时上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物资援助,视情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为灾民救助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组织、指导灾民转移和安置,做好灾后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调相关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保障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资金落实到位。
(7)区建管局:负责组织建管局系统内各单位进行抢险,做好责任范围内海岸、护坡、堤坝、河道、沟渠、桥涵等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责任范围内的建筑工地进行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工地机械、供电、工棚、宿舍、基坑、挡土墙、围挡等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遇紧急情况做好人员的转移和安置;做好灾后责任范围内道路积水,倒伏树木的处置,并及时清理、清运责任范围内的垃圾与沙土,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和调度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水库、塘坝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抢险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对流域内的人员和物资进行转移安置;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8)区商务局:负责协调规模商场(超市)、市场做好抢险工作;做好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监控和供应工作;做好辖区内地下规模商场(超市)、市场的隐患排查;协调市场服务中心做好李村大集的抢险工作。
(9)区卫计局:负责做好抢险过程中的医疗救护;协调驻区医疗机构,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灾后的防疫、消毒工作;做好行业内的抢险工作。
(10)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期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1)区旅游局:负责向区内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点)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做好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点)抢险工作,全力保证游客安全。
(12)区人防办:负责中防商街的抢险及维修工作;组织中防商街内人员物资的疏散和转移;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13)李沧国土分局:负责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对地质险区内的人员、物资进行转移安置。
(1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期间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畅通申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消费纠纷,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安全和社会稳定。
(15)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危漏房屋的摸底排查,落实危漏房安全度汛的责任,做到办事处领导包社区(片),工作人员包住户,遇紧急情况联系避难场所单位,并组织做好居民的转移和安置;组织做好责任范围内护坡、堤坝、河道、沟渠、桥涵及楼院内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和恢复救济工作,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救灾工作中;做好居民社区或小区道路积水、倒伏树木、倒塌墙体的处置;做好责任范围内拆迁区域排水的疏通,对拆迁区域未拆除房屋内的人员进行劝离;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16)区交通商务办、区现代商贸办、区生态商住办、区重点办:负责责任范围内建设工地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地机械、供电、工棚、宿舍、基坑、挡土墙、围挡等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遇紧急情况联系避难场所单位,并组织做好人员的转移和安置;做好责任范围内尚未移交工程内的道路积水、倒伏树木、河道泄洪的处置;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17)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在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期间组织150人的抢险队伍,根据需要参与抢险工作;做好全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施的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或拆除;对在河道、沟渠等排水系统乱填、乱倒各类垃圾及违法搭建影响排水泄洪的行为及时查处并督促违法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18)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所属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场要进行维修加固,确保安全;扎实做好李村大集的抢险工作;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19)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房屋在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期间的安全工作,遇紧急情况联系避难场所单位,并组织做好人员的转移和安置。
(20)区爱卫办:负责灾后全区蚊蝇滋生地的消杀和灭鼠工作,确保灾情过后不出现疫情。
(21)区物业办: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物业公司的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工作进行检查,并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抢险工作。
(22)区房产管理处:负责做好辖区直管公房危漏房屋的摸底排查;落实直管公房危漏房屋在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期间的安全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紧急情况下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做好危漏公房居民的转移和安置;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23)区商圈办:负责做好商圈责任范围内雨水斗的清挖与灾后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24)公安李沧分局:负责做好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发布临时管制通告,加大巡逻力度,保证居民的财产安全;依法妥善处置因灾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撤离和安置工作。
(25)交警李沧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及运送抢险人员、物资、机械的车辆畅行无阻;发现影响交通的倒伏树木及时向区防汛办上报。
(26)规划李沧分局:负责审核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确保工程项目不影响城市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规划放地之前,认真对建设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工作有关法规宣传,依法批复建设规划;对因违法规划建设造成原有河道沟渠堵塞、排水设施毁坏、水系紊乱的单位、部门,配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纠正。
(27)李沧消防大队: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8)崂山气象局:负责及时、详细、准确地向区政府、区防汛办、有关重点部门和社会提供李沧辖区内的气象资料,并根据气象信息向区防汛办提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意见和建议。
(29)驻区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单位内部的抢险工作,疏通厂区内的排水沟渠;必要时为抢险工作提供人员、物资和机械的支援;做好责任范围内灾后的生产恢复工作;落实好抢险物资、器械的储备工作,组织好抢险队伍。
3.预警预测
3.1预防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责任范围内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预测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监测
区防汛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完善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依托机动巡查、各级值班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提出防范应对要求。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依据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三级(Ⅲ级)、二级(Ⅱ级)、一级(Ⅰ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1.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蓝色预警、海浪黄色预警,沿岸受到较大影响;
(3)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降雨区域内多数小型水库蓄满溢洪,数座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垮坝;
(5)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3.4.1.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黄色预警、海浪黄色预警,沿岸受到较严重影响;
(3)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预计某座大型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降雨区域大多数小型水库蓄满溢洪,某座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垮坝,或数座小(二)型水库可能发生垮坝;
(5)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3.4.1.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橙色预警或风暴潮黄色预警、海浪橙色预警,沿岸受到严重影响;
(3)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预计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降雨区域大多数小型水库蓄满溢洪,数座小(一)型水库可能发生垮坝;
(5)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3.4.1.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红色预警或海浪红色预警;
(3)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预计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4.2预警发布
3.4.2.1预警发布主体
区防汛办根据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影响情况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区防汛办主任组织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按下列权限签发:
(1)Ⅳ级预警(蓝色)由区防汛办主任签发。
(2)Ⅲ级预警(黄色)由区防指副总指挥签发。
(3)Ⅱ级预警(橙色)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
(4)I级预警(红色)由区防指总指挥签发。
3.4.2.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内容。
3.4.2.3预警发布的方式
运用人防警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防汛办、各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3.4.3.1蓝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博、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3.2 黄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应对工作;
(5)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6)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7)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4.3.3 橙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加强对李村大集、青岛北站、水库、塘坝、泄洪河道、危漏房、地质隐患、地下设施、建筑工地、基坑等重点部位的巡检和保卫,提高上述部位的警戒级别;
(2)做好省、市领导或工作组来我区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3.4.3.4 红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有关部门停止举办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尚未上学的,学校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学生已在途中或者已到校的,应当做好到校后的安全保护工作;建筑工地、工厂、各类交易市场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等措施;相关部门关闭或限制使用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易受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2)做好其他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3.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防汛办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危险已经解除的,根据上级通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责任主体
区政府和区防汛办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汛办、区政府进行报告。在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防汛办、区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40分钟内向区防汛办、区政府进行报告。
4.3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防汛办进行报告,由区防汛办负责汇总,分别向区防指、区政府、市政府进行报告。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灾害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征收(拆迁)区域内的排水疏通工作,及未拆除房屋内的人员劝离工作,由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办和区政府报告。
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发生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区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应急响应
(1)一般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Ⅳ级):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启动响应,组织调动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Ⅲ、Ⅱ、Ⅰ级):由区防指总指挥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请求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基本处置措施
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先行处置的基础上,区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建立警戒标志,进行交通疏导和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行;现场抢救伤员,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针对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组织开展后续抢险救援工作;如事件处置超出自身能力,则按规定程序请求支援;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A、李村大集处置
李村大集的处置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公安李沧分局、区城管执法局配合,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依法拆除李村大集河底的临时设施和货架等,清除河底业户的货物及影响泄洪的杂物,清空河底一切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派遣专人警戒,确保李村河道正常泄洪,保证李村大集在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中无人员伤亡。
B、水库、塘坝险情处置
水库、塘坝险情处置工作由区建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区建管局启动水库、塘坝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水库、塘坝下游居民做好随时转移的准备,并密切注意转移信号,做到号令一下,立即有条不紊地转移至安置地点。
C、危漏房处置
危漏房处置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与区房产管理处牵头实施。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处对责任范围内危漏房做出应对处置预案,做到办事处领导包社区(片),工作人员包住户。倒塌楼房内如无遇险人员和危险物品则不必启动《李沧区楼房倒塌应急处置预案》,通知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危险警戒线,并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如有人员被困,通知区建管局、李沧消防大队到事故现场加固楼房,防止楼房再次倒塌危及救灾人员和加大救援难度。
D、桥梁险情处置
桥梁险情处置工作由区建管局牵头,交警李沧大队配合,市政公司和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交警李沧大队负责对桥梁进出口进行交通管制,禁止非抢险人员与车辆进入。区建管局组织人员阻止行人和车辆靠近河道防止意外发生。
E、倒伏树木处置
倒伏树木处置工作由区建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和三大建设办公室牵头,交警李沧大队配合,各街道办事处、三大建设办公室和区园林公司负责实施。主次干道倒伏树木,由区建管局或三大建设办公室安排人员进行处置。遇倒伏树木阻碍交通时,由交警李沧大队配合相关部门对该路段进行交通疏导。社区、楼院倒伏树木,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处置。
F、户外广告防风处置
户外广告防风处置工作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交警李沧大队配合,区城管执法局与广告设置单位负责实施。区城管执法局所属各中队要加强对区内各处户外广告的监控,尤其是要加大对大型立柱式广告、楼顶广告的巡查力度,广告设置单位要派专人守候,保证无一处广告牌倒塌伤人事故发生。一旦发现倒塌广告牌,广告设置单位要及时清理,确保道路畅通及行人安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G、积水路段处置
积水路段处置工作由区建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和市排水处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区市政公司、排水三工区和排水五工区负责实施。按照《城市防汛重点积水部位防汛责任表》的职责分工,责任单位依照职责进行处置。如果被淹道路没有责任单位,则由区建管局安排市政公司人员携带相关器械进行处置。背街小巷被淹,则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携带相关器械进行处置。
H、居民区积水处置
居民区积水处置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实施。辖区街道办事处须清楚了解积水地点、范围、水深及影响,组织人员排除积水,转移居民,并做好安全保卫和居民安置工作。
I、地质灾害处置
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主要由李沧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抢险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向李沧国土分局、区防汛办和区政府报告。接到报告后,李沧国土分局等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抢险工作。
J、河道洪水防御处置
河道洪水防御处置工作以区建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商务办、区生态商住办、区城管执法局为主,其他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
①小洪水防御处置。抗洪抢险工作主要按照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的原则进行。各责任单位要派人对各自的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目标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专业抢险队和机动抢险队集结待命,城区河道水闸及排水泵站进入排水运行程序,其它任务的单位(区建管局、区交通商务办、区生态商住办、区城管执法局、驻区企业等)应做好抗洪抢险人员、物资各方面的准备。对已出现的局部灾害和防洪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确保安全。
②中、大洪水防御处置。各责任单位的应急机动队和专业抢险队待命。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到防洪一线检查洪涝情况,全力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所有水库、河道闸门全部进入抗洪运行,橡胶坝一律放坝运行。防洪重点目标单位要对管辖的防洪重点区域实施昼夜监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上报,对处在低洼地带危险区域的人员、物资要做好转移准备,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实施转移。一般洪涝灾害由灾情发生区域主管部门负责抢险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由区防指统一指挥抢险工作。
③超标准洪水防御处置。抗洪抢险工作由区防指总指挥直接指挥。各级各部门要以抗洪抢险为中心开展工作,各责任单位按预案进行抗洪抢险,并听从区防指的调动。全区所有单位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若出现重大险情,经区防指总指挥同意,由区应急办向市应急办申请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援助我区抢险工作。
K、城区内涝防御处置
城区内涝防御处置工作以区建管局、各街道办事处、三大建设办公室、市排水处、区城管执法局为主,其他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
当城区降雨量超过城区排涝能力时,各责任单位应实行污水、雨水管并用,最大限度地排泄城区积水,有关部门要确保排水管网的畅通。城区低洼易淹区的转移,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企业负责实施。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要保障水电气等重点目标安全,确保城区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当城区部分地段出现洪涝险情时,交警李沧大队应对重点地段实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确保人员安全。区建管局、各街道办事处、三大建设办公室等部门应将河道、水库、塘坝闸门全部进入排洪运行,橡胶坝一律塌坝放水。排水泵进入排水运行,全力排涝。
L、突发性洪水防御处置
突发性洪水防御处置工作以区建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和驻区企业为主,其他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
(1)堤坝溃决和水库险情的处置
当出现堤坝溃决和水库险情时,对险情成因要进行判断,综合分析出现的险情,根据险情的成因制定正确的抢护方案。通知可能受洪水威胁的街道和社区,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时上报区防汛办。如出现被洪水围困的情况,区防汛办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解救被困群众。首先要与被洪水围困的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了解掌握被洪水围困的地形、人数、集结点分布情况等。其次,要根据了解的情况迅速调集救援队伍,配备救生设备,选择临时安置点,做到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转移,并积极引导被困群众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进行自救。
(2)企业遭遇洪水时的应对措施
当驻区企业接到洪水警报时,应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坚持生产。遇洪水威胁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加强企业的财务档案资料、固定资产、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的保护,尽可能减少损失,并积极组织力量保护厂区。其应采取的措施是:一是修筑或加固围堤,保护厂区;二是对地下设施做好防水措施;三是转移相关物资和设备;四是认真做好危险品、有毒物品的管理,防止流失;五是保持对外联络线路畅通;六是如厂区内缺少高层建筑和避难场所,应及时制作临时救生设备以供急需;七是加强厂区巡护,监视水情和维护厂区的治安。
5.3.2分级处置措施
5.3.2.1一般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Ⅳ级)处置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3)通知相关处置单位携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4)视情况进行交通管制与交通调流;
(5)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博、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有关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5.3.2.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Ⅲ、Ⅱ、Ⅰ级)先期处置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支援;
(3)通知相关处置单位携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4)进行交通管制与交通调流;
(5)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博、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有关信息,必要时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舆情引导;
(6)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已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5.4指挥与协调
(1)一般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Ⅳ级):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Ⅲ、Ⅱ、Ⅰ级):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力量,配合上级指挥部进行处置。
5.5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防指负责组建一般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现场指挥部,视情可成立若干专业组,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汛灾(台风、风暴潮、洪涝),由市防汛抗旱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1)综合协调组:由区防汛办牵头,防汛办主任任组长,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主要任务:负责全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宣传工作正确舆论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3)监测预报组:由崂山气象局牵头,崂山气象局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工作。对影响全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区防汛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指挥与决策提供服务。
(4)工程抢险组:由区建管局牵头,建管局局长任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商务办、区现代商贸办、区生态商住办、区城管执法局、区重点办、交警李沧大队、区市政公司、区园林公司、区环卫公司、区房产管理处、市排水处、海润集团、泰能集团、北部电业局、通讯公司、热电公司、驻区部队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负责对辖区水库、塘坝、河道、建筑工地、房屋、道路、给排水、热力、电力、燃气、通讯等重点工程设施进行紧急抢险。
(5)物资调动组:由区商务局牵头,商务局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负责抢险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对灾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进行监控。
(6)治安保卫组:由公安李沧分局牵头,公安李沧分局局长任组长,区武装部、交警李沧大队、驻军参加。主要任务:负责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发布临时管制通告,加大巡逻力度,保证居民的财产安全。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7)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卫计局局长任组长,爱卫办、驻区医疗机构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负责设立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医治伤员并组织伤员转移。采购储运调配药品,组织医疗防疫机构人员进入灾区,做好灾区消毒、消杀和控制疫情工作。
(8)灾情管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区建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负责对灾情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9)灾民生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负责接受分配救灾物资,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其中,人员转移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10)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财政局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负责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资金保障,筹集解决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上级和外援救灾经费,统一安排区防指及所属办事机构的办公经费。
5.6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由区防汛办提出建议,经区防指领导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区防指与驻区各大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共享、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社会动员
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防指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9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结束,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衍生灾害因素得到消除后,区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区防指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6.1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防汛办应在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2舆情引导
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区防指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防指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随着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与生活设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正常有序的生活。
7.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灾害后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灾后社会、个人或者国内外机构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7.3保险理赔
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总结评估
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区防指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影响、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恢复重建
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由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8.2物资保障
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物资储备库建设,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8.3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李沧大队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交警李沧大队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4治安保障
公安李沧分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5卫生防疫保障
区卫计局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8.6技术保障
区防指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8.7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灾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8经费保障
处置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由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区审计局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9避难场所保障
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防办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高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区防汛办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9.2演练
区防汛办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防汛(防台风、风暴潮、洪涝)突发事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附则
10.1责任追究
区防指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10.3预案修订
区防汛办应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行预案可持续改进。
10.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