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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青岛李沧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11-23 00:00:00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2日

    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19号)、《李沧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施意见》(青李沧政办发〔2014〕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证合一”、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改进行政服务,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根据我区实际,改革商事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放宽对商事主体的准入管制,努力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
    (二)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长效联动。厘清部门职责,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1.做好市工商局下放商事登记事权的承接工作。按市局统一部署,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李沧区辖区内所有企业(除法定必须由市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外),同时按照“谁登记、谁核准”的原则核准市场主体名称,依法对市场管理所下放或委托部分商事登记权限。鼓励市场主体名称与设立登记同步办理,逐步取消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依照《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简化下列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行为,由申请人及房屋所有人本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对使用房屋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不履行相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登记窗口领取。
    (1)商事主体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等非生产加工型、非现场交易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商事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
    (2)国有土地上房屋已列入政府拟征收范围、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已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已列入政府拟搬迁范围但尚未实施搬迁且可短期使用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及房屋所有人按要求书面承诺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搬迁补偿的依据,不主张经营性补偿,服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划与管理后,允许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搬迁通知下达后,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3)商事主体以尚未取得房产证但依法可以使用的房屋或场地从事与该房屋或场地现状相适应的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及房屋或场地所有人按要求书面承诺该房屋或场地一旦不再依法可以使用,将自觉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然后允许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商事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允许“一址多照”,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的住所可以登记为同一个房屋;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市场主体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允许“一照多址”, 从事无需经过工商前置或后置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允许在住所外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李沧区域内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推行企业登记“独任核准制”。对登记便利化改革以来试行“独任核准制”经验进行总结提高,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一审一核”与“独任核准”相结合的制度,科学界定事权划分,除确需实行“一审一核”登记制度的情形外,一般登记采取“独任核准”的方法进行。(责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4.鼓励新兴业态入市。允许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但能反映其行业特点的用语。对新兴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的核定,涉及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的范围予以核准其经营范围;属一般经营项目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可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直接予以核定。(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5.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活动、许可项目,不得设定为商事登记的前置审批;已经设置的,要求商事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予以把关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责任部门: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6.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除特别规定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的行政许可类优惠政策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成为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7.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鼓励未开业、且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完成清税手续后采用简易注销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使用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情况说明进行清算;合伙企业不再办理清算人备案,无需提交公告材料,只需在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载明清算人,同时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未开业、且无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并承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推行商事登记网络化服务。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商事主体提供身份识别服务,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实现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实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模式,允许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递送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和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区电政办、区市场监管局)
    2.全面推行“三证合一”改革。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投入,为建立“三证合一”的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资金保障。(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李沧国税局、地税李沧分局、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3.支持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支持具有区域特色经济功能区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及特色字号专有权保护,开发特色经济。 (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4.建设创业服务大数据网络平台。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托工商登记数据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建设统一的政府与社会之间投资创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创业者所关心的行业投资创业热度、行业进入退出比例、特定行业的大中小企业比例、行业分布等信息。实行“互联网+ ”服务模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上级部门部署要求录入扶持创业的相关政策信息,并面向创业者提供查询及咨询服务,引导创业意向选择,提升创业成功率。(责任部门:区电政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
    5.建立完善商事主体扶持机制。依法加大对新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支持力度,帮助新创企业走好发展的“最先一公里”。扶持新兴业态企业和创客企业发展,贯彻落实支持创业发展的一系列财政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促进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快速落地,打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
    (三)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建立权责一致的后续监管体系
    1.科学界定责任主体。明确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执法监管部门承担监管执法责任。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和落实相关责任,依法履职,依规管理。(责任部门: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李沧分局、区食药局、区卫计局、环保李沧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区文新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等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有关决定,及时、全面掌握本部门“前置改后置”的许可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及“所有市场都要落实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涉及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且不明确的经营事项,由登记注册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进行监管。(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李沧分局、区食药局、区卫计局、环保李沧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区文新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等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3.加快监管部门理念转变。各涉及“前置改后置”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监管执法部门,要主动介入,切实做好本部门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无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坚决予以查处取缔。(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李沧分局、区食药局、区卫计局、环保李沧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区文新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等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4.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工商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平台,由工商部门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等信息通过平台发送至相关审批、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信息对接,并进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工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强监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查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发现市场主体有多种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公安李沧分局、区食药局、区卫计局、环保李沧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区文新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等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覆盖面广、政策性强。要建立检查和通报制度,落实改革问责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做好总结评估,推进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问责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的监督。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进行实时跟踪督查;对消极监管、推诿执法及其他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支持鼓励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