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李沧区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登记编号:LCDR-2017-002003
文号:青李沧政办发【2017】4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区产业“4+N”加速转型,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经济倍增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青岛市李沧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属地纳税;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2017年及以后年度首次纳入统计且每月正常报表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条 补助标准
对当年由规模以下升级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上规模企业”)给予补助;由规模以上转为规模以下的企业不再继续享受补助。
(一)经济贡献补助
首次上规模企业,若连续三年保持规模以上,则根据其经济贡献度给予三年的经济贡献补助。
1.第一年以首次纳入统计年度区级实得的50%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第二、三年以企业首次纳入统计年度的区级实得为基数,按区级实得增量部分的30%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的经济贡献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助
对首次上规模企业自纳入统计之年起3年内:
1.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照评估建设成本或购房价格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按40%、30%、30%比例分三年补助;
2.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按照评估租金额给予三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标准每年不超过租金的30%。
单个企业的办公用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企业高管补助
对首次上规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企业纳入统计之年起,按其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50%予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单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各规模以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金申报和审核,其中:
1.区发展改革局为工业企业主管部门;
2.区商务局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主管部门;
3.区服务业发展局为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
(二)每年3月底前,由区统计局确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并出具企业年度纳统证明等相关材料。补助资金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组织申报、审批流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另行制定。
(三)每年4月底前,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局汇总提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区财政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条 附则
(一)同一企业的年度补助总额(包括市区配比区级部分)不高于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实得;同一企业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法律法规或特殊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对骗(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补助的资格,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追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各规模以上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需要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意见2017年8月 日发布(签发日期),2017年9月 日(签发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 日。
附件:规模以上企业行业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