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李沧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登记编号:LCDR-2017-02001
文号:青李沧政办发【2017】28号
李沧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举报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城管协管员和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奖励等,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转办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受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必须首先声明为有奖举报,否则按照一般投诉处理。如举报人反映问题明显不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范围内,接线人员应当场告知举报人,并按照一般投诉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并由接线人员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如果举报人要求匿名,由接线人员统一进行编号,并将编号告知举报人作为领取奖励凭证);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和简要内容。
举报人须提供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如照片或视频等,标明拍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举报人须按承办单位的要求,将证据发送至承办单位专用邮箱(各单位邮箱地址见第二十一条)。若举报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按照一般投诉处理。
第七条 接线人员按照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各单位职责(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受理当日通过区政务服务热线网上平台进行转办。承办单位自收到有奖举报转办单之日起,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告知举报人将证据发送至专用邮箱;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政务服务热线办,区政务服务热线办收到反馈当日进行再次转办。经查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内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核实后立即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按照一般投诉处理。承办单位将调查处理情况于收到转办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政务服务热线办,区政务服务热线办负责建立台帐,实现动态、闭环管理。环保李沧分局对各承办单位的有奖举报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环保李沧分局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受理范围及奖励金额。
(一)举报经查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100元。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
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未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2.企业内焚烧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企业煤场、料场、堆场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二)举报经查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200元。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
1.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
2.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三)举报经查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
1.违法倾倒超标污水,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偷排工业废水、废液,或者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四)举报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属环境违法犯罪并移交司法机关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九条 区城管执法局关于环境违法有奖举报的受理范围及奖励金额。
(一)举报经查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50元。
1.运输车辆撒漏、带泥带土上路,污染路面。
2.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经营的。
3.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4.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二)举报经查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100元。
1.非法倾倒渣土、建筑垃圾等。
2.有关违反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规定的污水乱排乱倒乱接、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区建管局、区交通商务办、区现代商贸办、区生态商住办关于有奖举报的受理范围及奖励金额。
(一)举报经查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100元。
1.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2.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二)举报经查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200元。
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第四章 奖励申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上级补助等各项资金来源,专项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至环保李沧分局,环保李沧分局负责资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经查实,自下达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填写《李沧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1),与有奖举报受理转办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报环保李沧分局。环保李沧分局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携带相关证件等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环保李沧分局每月汇总奖金发放情况,于次月10日前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须按照要求填写《李沧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附件2),出示本人身份证,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若为匿名举报,须出示有奖举报编号、领取人的身份证。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由举报受理部门确定。同时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
第十七条 受理和承办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受理其举报的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不能确定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的建筑工地不在区建管局、区交通商务办、区现代商贸办、区生态商住办职责范围内的;
(五)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
第二十一条 有奖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为举证专用,不受理举报)
受理举报电话:87912345
电子邮箱:环保李沧分局 lchbyjjb@163.com
区城管执法局 lccgzfjjck@sina.com
区建管局 lcjgjbhdcjb@163.com
区交通商务办 lcjtswb@163.com
区现代商贸办 smbzhb@126.com
区生态商住办 ylbsjyx@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1、2.docx
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青李沧政办发〔2017〕28号)0612.pdf